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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领事认证,美国澳大利亚等离婚判决中国承认仅需海牙认证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取消领事认证,美国澳大利亚等离婚判决中国承认仅需海牙认证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公约》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11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各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驻美国多家领馆发布最新通知,驻美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驻美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驻美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公约》目前有125个成员,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

中国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样本

 

中国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中国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2023年11月7日,《条约》正式生效,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各国等产生的离婚判决在申请国内生效时,不再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三级认证),仅需使用海牙认证——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对比
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对比

各国Apostille附加证明书示例

新西兰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新西兰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澳大利亚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澳大利亚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英国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英国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美国加州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美国加州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中国生效承认的确认程序是什么?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国法院仅承认其离婚事实,但涉及到财产纠纷、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裁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一是先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澳洲法院的离婚判决(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承认和执行离婚部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承认。)在该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抚养权之诉。

二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申请人应向受理的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是由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结果和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有何请求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准确无误的中文翻译本。

中国法院判决哪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要结合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国法律确定(孩子的年龄、分居期间随谁共同生活、性别、澳洲法院的判决都是影响中国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因素)。

由澳洲法院签发的离婚判决书,国内法院无法判定其真实性,因此澳洲离婚判决书经澳洲外交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认证,随着中国加入《公约》,在中国使用仅需办理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的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的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因此,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附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原件和经证明的中文译本,以及判决生效的证明(若判决书有生效日期则不需要)等。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都不在申请承认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部分该如何处理?

上述问题需要根据中国与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是否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司法互惠国原则来处理。如果有,则可以就离婚判决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直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没有,则必须在中国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离婚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冲突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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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及认证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010-86398860  /  1371750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