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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遗产,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放弃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若未明确只赠与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碰上有需要继承的财产,为了避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放弃继承,那么此种放弃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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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甲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因其该房屋目前正被两人居住,因此去世后并未及时处理。甲、乙两人离婚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产,而甲则当庭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此时乙提出甲的放弃继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益,应当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分割房产。

那么乙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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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此类问题,就目前而言有两种观点:(1)继承开始后即已经取得财产所有权,放弃继承权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是对继承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2)继承权是专属于继承人,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征得他人许可。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家问律师也同样支持该观点。继承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资格,归属于取得财产上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不存在放弃继承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一说。

因此,乙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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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